黄河财险平行进口车保修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2-0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 从事平行进口车经销业务的经销商、服务商或其他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单约定承保的平行进口车(简称被保险车辆)或车辆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出现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无法行驶,消费者在车辆销售合同或保修协议约定的期限或行驶里程(简称“保修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根据车辆销售合同或保修协议应由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修理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维修费用予以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购买平行进口车时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被保险车辆未按照机动车生产商在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保养手册中的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造成的损失;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车辆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油料;
(四)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被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车辆被非正常驾驶,包括但不限于飙车、赛车或其他带竞赛性质等超出原设计用途的使用;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费用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