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转运期间财产损失保险条款(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2-11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附加于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凡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被转运期间(自保险标的离开始发地起至到达目的地止),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雪灾、冰凌;
(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四)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五)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责任免除
第三条在转运期间,由于下列原因和情况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盗窃、抢劫、抢夺;
(二)承运人不具有经营运输工程机械设备的合法有效资质,或承运人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
(三)被保险人、承运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二)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所损失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