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财产交易合同信用保险条款(5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1-1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书、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电力行业企业及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通讯行业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自投保人足额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交易合同规定收到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约定付款,从而导致债款本金与利息的损失,并且该损失在90天等待期结束时依然存在(等待期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不论结束时是否在保险期间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诱使债务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代理人、转包商或共同承包商)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除债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第十九条约定的文件和资料,导致保险人不能核实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则保险人对未能核实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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