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8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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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发生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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