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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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推动全市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小企业本质安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数额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界定范围的生产加工型和经营服务型小企业(对涉及矿山、危化品、建筑、电力、港口等行业领域的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所属街镇开展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评定工作,经抽查、核准后,达标小企业的名单将在区县网上公告并发证。

第四条  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按《XX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实施。《评定标准》的考核总分为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最终标准化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该小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为达标。

第五条  自评、申请

(一)小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自评小组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依据《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自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

(二)小企业自评合格后应填写《XX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申请表》,向属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和有关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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