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1-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过程中,学生或随车照管人员在校车运行途中或上下校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或使用许可已过期或已被吊销;
(二)校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或驾驶资格已届满或已被吊销;
(三)校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四)校车驾驶人未按时接受审验或审验不合格;
(五)未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