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淡水养殖(鱼)保险附加病害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1-15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安徽省淡水养殖(鱼)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了安徽省淡水养殖(鱼)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的,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烂鳃病、肠炎病、赤皮病、车轮虫病、指环虫病、水霉病、孢子虫病、细菌性败血症等病害。

观察期

第三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为传染病观察期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鱼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观察期内因本附加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二)本附加保险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所致的死亡;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免赔率

第六条保险鱼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赔偿处理

第七条保险鱼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鱼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出险原因、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每亩赔偿金额= (保险鱼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总赔偿金额= 每亩赔偿金额× 受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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