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火险)附加险条款(2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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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附加险适用于家庭财产综合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火险),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险或家庭财产保险(火险)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以下附加险。
一、扩展类
01.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火险)附加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因遭受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寄宿人员、雇佣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恶意破坏行为而造成损毁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的丢失;
(二)被保险人的挑衅行为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一)保险金额以主险保险金额为限。
(二)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其他事项
主险与本附加险相抵触,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约定事项,以主险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02.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火险)附加搬家损失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自搬家公司所雇佣人员在出发地房屋内开始搬运之时起,至搬家公司所雇佣人员在目的地房屋内将保险标的卸载完毕之时止的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