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高空坠物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1-1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房屋内的物体(包括被保险房屋、房屋专属天台及专属庭院内的物体,以及被保险房屋内所使用的空调的外机)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第三条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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