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投标保证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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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项目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进行项目招标活动、 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提出的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 从投标截止日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撤销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在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项目合同,或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三)投保人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的实质性约定。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擅自变更招标文件规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三)被保险人未履行招标文件条款规定义务,导致投保人不能履行投标人义务的;

(四)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撤销投标文件的;

(五)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义务。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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