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甘肃省地方政策性肉羊养殖保险条款(11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1-0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羊”):

(一)饲养场所内部布局及圈舍环境符合畜牧兽医部门要求和卫生防疫规范,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投保的肉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四)体重10公斤(含)以上;

(五)投保时肉羊畜龄在3周岁(不含)以下;

(六)饲养管理正规,外观体貌正常,无伤残,无疾病、疫病,营养状况良好,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七)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肉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 下列肉羊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或在传染病疫区内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羊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冰雹、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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