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责任[2014]主4号--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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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意外事故造成承租人的人身伤亡、财产的直接损失的,依法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第四条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承租人;

(二)承租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承租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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