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重庆市政策性食用菌种植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1-2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食用菌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食用菌”):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三)菌种健康、基料达标、能满足食用菌栽培需要;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食用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年种植食用菌规模10亩以上(含10亩)的种植户可单独投保。未达到10亩的可以村委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单位凑足10亩以上(含10亩)统一投保。
第三条 下列食用菌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已经采收的食用菌;
(二)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土、堤外地、生荒地、退耕还湖区域等种植的食用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的死亡、灭失、损毁,且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雪灾、冻灾、地震、雷击;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火灾、爆炸。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食用菌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