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1-24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附加于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凡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接受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若该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国元农业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页).pdf

所需圈币:52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