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个人汽车消费融资履约保证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1-0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购车分期申请等融资协议,融资购买消费性汽车,融资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融资金额不高于所购汽车净价格70%或者融资金额不高于所购汽车净价格与相关费用合计金额70%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为投保人购买消费性汽车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以投保人购买行为已经有效发生并就《借款合同》、购车分期申请等融资协议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为前提,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3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购车分期申请等融资协议约定的还贷责任,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且被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后,所获资金不足以清偿该融资协议项下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融资款项本金余额与利息的,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上述本金利息之和与实现抵(质)押权后所获金额的差额部分。

第六条 发生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的过程中经保险人同意起诉投保人、担保人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法律费用,已追回部分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质)押权的过程中提起诉讼时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购车分期申请等融资协议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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