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09]N118号--附加执法人员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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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第二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
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合法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恶意破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