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机构保险服务满意度评价指标 (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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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鉴定机构保险服务满意度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及其它认同此规范的第三方机构对法医鉴定机构保险服务满意度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3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MA(中国计量认证)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4 满意度评价指标
4.1 业务量
4.1.1 涉保法医鉴定案件数量
会员公司及其它认同此规范的第三方机构每年所接收的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数量。
注:案件量按合计案件例数计算。
4.2 质量
4.2.1 虚假鉴定案件量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弄虚作假,被会员公司及其它认同此规范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或被司法行政部门等通报的案件数量。 示例:虚假案件:被鉴定者虚假,事实或证据虚假。
4.2.2 未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案件量
经诉讼而未被法院采纳的鉴定意见数量。
4.2.3 鉴定意见与病情病史明显不符案件量
摘抄病历遗漏重要关键信息、法医鉴定意见与病情病史明显不相符、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内容无法推导出相应等级伤残的案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