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重庆市玉米种植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1-0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均可列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一)玉米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技术管理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播种的品种符合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三)种植地块应位于非蓄洪、行洪区内;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

连阴雨、旱灾、地震;(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玉米螟、大螟、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草害、鼠害、野猪。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其家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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