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章程(2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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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设立,中文名称定名為南山產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条 本公司经营之事业如下H501021财產保险业。

第 三 条 (删除)

第 四 条 本公司设总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时得经董事会决议於国内外其他地点设立分公司。

第 五 条 本公司公告方式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之。

第二章 股份

第 六 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定為新台币肆捨亿元,分為普通股肆亿股,每股金额新台币壹捨元,依董事会之决议分次发行。

第 七 条 本公司发行之股票全部採记名股票方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盖章并予编号,俟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后始生其效力。

第 八 条 股份之转受让,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署名盖章出其申请书,向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在未经办理过户前,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第 九 条 股票如灭失时,持有股东应立即出其书面报告,并在本公司所在地之通行日报连续公告三日,声明灭失事由,自公告之末日起算经十日无人提出异议,本公司即补发新股票。

第 十 条 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

第三章 董事及经理人

第十一条 本公司设董事三至七人,均由唯一法人股东指派之,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之一 本公司应设置独立董事三人,独立董事名额包含於前条董事名额中。有关独立董事之专业资格、持股与兼职限制、独立性之认定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之。

第十一条之二 本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应其备会计或财务专长﹔审计委员会之职权行使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依相关法令或公司规章规定办理之。

第十二条 董事组织董事会经管公司,包括行使所有法律规定之股东会职权。本公司董事长之选举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选任,董事长对外代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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