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经办规程(22页).pdf

已下载:5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 〕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办字〔20 〕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经办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规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

第二章 待遇管理

第四条 有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参保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由代理人在申请人居住地选择一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提出长期护理待遇申请,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

(一)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2);

(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三)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说明(病情材料、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情况介绍等);

(四)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定点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评定人员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评定标准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档案,将申请人基本信息与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情况录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定点机构的申报信息,对申请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复评并确认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设定初次待遇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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