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0-24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三条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他事项

第四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附加其它费用赔偿责任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受害人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续医治疗费用等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项目(本保险合同主险责任及附加险责任已包含的赔偿项目除外),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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