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管理办法(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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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的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

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内外合作。反保险欺诈需坚持内外合作原则,对外合作方面,需加强与公检法机构、同业公司的沟通协作,充分借助

外部力量,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内部合作方面,总分公司、公司各部门需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和分工,深入有序的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

(二)长短结合。反保险欺诈需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通过建设并不断完善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流程及系统,健全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有效防范保险欺诈系统风险。同时,根据短期内保险欺诈的重点领域、主要形式及分布区域,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惩治,严格防止欺诈风险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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