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0-2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的非机动车的所有者及其许可的合法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市区区域内使用被保险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的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驾车人员及车上人员。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或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车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活动;
(二) 被保险人及驾车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管制药品被药物麻醉后造成的损失;
(三)使用擅自改装、检验不合格或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造成的损失,但依法不属于非机动车检验管理和不属于非机动车登记管理范围的不在此限;
(四)非机动车载人或违章载物造成的损失;
(五)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