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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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合同构成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3.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4.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种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时,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预防接种
偶合症或因不知情的情况下接种不良疫苗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4.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或因不知情的情况下接种不良疫苗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或因不知情的情况下接种不良疫苗事故下落不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