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0-2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续保者年龄上限可延至六十九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并采用分期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购买住房、汽车、家具或用于其它用途的借款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全残程度表”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