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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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精神,建立和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开展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破解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题,根据《XX省财政厅 XX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XX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教〔20XX〕XX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政银保”融资(以下简称专利“政银保”),是指以政府扶持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投入为基础,以保险、担保等服务机构为保障,通过贷款、保险和财政补偿捆绑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利质押融资模式。
第三条 专利“政银保”试点工作,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专利“政银保”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设立的服务平台开展工作,依托签约的“服务联盟”,为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
所称的“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银行、保险、担保和服务机构通过约定,形成自愿结合的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企业专利融资服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所称专利权质押保险(以下简称专利保险),是指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专利质押贷款保险金。当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五条 鼓励具备一定实力的银行、保险公司,通过“联盟”参与专利保险业务。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一般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年化费率一般不应超过贷款总额的2%,承担信贷风险比例不应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