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和资助管理办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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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X政发〔20XX〕XX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X政发〔20XX〕XX号)关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有关要求,结合XX市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是指XX市辖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贷款。
第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及资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中小微企业划线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XX市知识产权局委托XX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XX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人,受理、审核资助申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XX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三)审核确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数额;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五)指导、监督XX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XX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XX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