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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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诉中、执行程序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全人,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诉讼当事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

第七条 如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以申请保全金额或审理法院要求的担保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2 / 3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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