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河南省森林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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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均可列入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的范围。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公益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或倒伏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暴雨、旱灾、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
第四条商品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暴雪、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种植及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公益林的保险金额根据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成本确定,每亩保险金额为500 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