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驾校学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0-2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报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驾驶员培训学校及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和个人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参加由保险单列明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组织的场地、道路驾驶学习期间,以及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期间,因驾驶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就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杀、 犯罪、 拒捕;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及管制药品影响;
(四)被保险人自身疾病;
(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六)雷击、洪水、暴雨、台风、暴风、泥石流、崖崩、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