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表(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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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金融机构。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金融机构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 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80天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44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