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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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 3

2.人员构成 . 3

职责权限 . 3

工作程序 . 5

附则 . 7


1. 总则

为保障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及下设机构依法、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执委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依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保监会”)《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 3 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保监发〔20XX〕27 号)等相关法规要求,以及《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旨在规范执委会、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等。

2. 人员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执委会,负责领导开展资产负债管理各项工作。

执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执委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指定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履行职务。执委会委员包括以下人员:

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资产管理总监担任;

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分管投资、产品、精算、财会、风险管理、合规、销售等职能部门的公司级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执委会组成进行调整。执委会成员的增补和调整,由执委会主任提名,并报经执委会审议后,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批。

执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执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资产管理部。秘书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资产管理部人员担任。秘书处至少配备两名具有三年以上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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