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0-30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投保了船舶险的船东作为承运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载货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的倾覆、沉没,致使保险船舶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承运货物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救助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赔款金额合计以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任何一项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超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输区域或航线开展运输业务;
(三) 被保险人在被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或责令停业之后,继续开展运输业务;
(四)船舶不适航;
(五)不可抗力;
(六)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七)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八)包装不符合要求;
(九)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