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3修订)条款(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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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3修订)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