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管理办法(7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0-09

条文 说明

第一条 本办法依国际金融业务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之十五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申报,并副知中央银行:

一、开业。

二、变更重大营业计画。

三、发生或可预见重大亏损情事。

四、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五、发生违反本条例或主管机关依本条例所发布命令之情事。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项,应事先申报;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项,应於知悉或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申报。

為随时掌握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之经营概况,健全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之业务经营,爰定明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开业、营运政策有重大变更、发生或可预见重大亏损、发生重大诉讼案件、发生违反本条例或主管机关依本条例所发布命令时,应向金管会申报,并副知中央银行。

第三条 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应依金管会订定之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订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国际保险业 务分公 司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前项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為之。

為健全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之业务经营,定明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应依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建立。

第四条 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或委託适当机构或专业经验人员,检查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之业务或财务状况或令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於限期内提报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财务报告、营业状况或其他有关资料及报告。

前项主管机关得委託适当机构或专业经验人员检查之费用,由受检查之保险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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