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产险[2015]附41号--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场所责任保险条款(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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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只有在投保了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
(二)被保险人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
(三)被保险人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
(四 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