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险损余物资管理规定(4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0-15

为加强车险理赔管理,规范理赔业务操作,合理降低车险赔付率,减少公司经营利润损失,充分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同时提高现有资源的可利用率,增强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谓损余物资是指机动车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或第三者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而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的损失物,在保险公司确定损失金额或维修方案后仍具有一定可衡量经济价值的物资。 

第二条 车险的损余物资包括:更换后仍具一定价值的车辆部件、成套销售的零配件的未使用部分,推定全损的车辆和已经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被盗后侦破查获车辆等损失物。 

第三条 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损余物资的处理需经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其剩余价值(残值)。残值确定后,一般应采取折归被保险人并直接冲减损失金额的方式进行处理。当残值折归被保险人或扣减损失金额与被保险人协商不成时需将残值物品全部收回。 

第四条 分公司对损余物资的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可兼岗),其负责车险损余物资的入库登记、管理和出库核销。 

第五条 原则上更换配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应考虑损余物资残值。损余物资残值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损余物资的再利用价值,根据其不同的可利用价值,确定不同的残值金额。 

第六条 定损过程中直接商定的残值金额,该金额在定损管理系统对应财产损失定损清单中的“残值”栏内注明,并直接冲减总定损金额。缮制赔案时以冲减残值后的金额为理算基础金额。 

第七条 损余物资需要回收的,经办定损员应填写《保险车险损余物资回收清单》,注明损余物资名称、型号及估算价值等信息。 

第八条 由定损员带回的损余物资需做入库处理,经损余物资管理员确认后,《保险损余物资回收清单》上传到远程定损系统定损照片项下归档管理。 

第九条 确定由客户自行交回损余物资的,则该案经办定损员应将当场填写的《保险损余物资回收清单》交与客户,并详细告知交回地点及交回期限。同时,在远程定损系统“历史定损信息”中注明“xx残值客户自行交回”。当客户将规定的损余物资交回时,损余物资的管理人应对照《保险损余物资回收清单》进行损余物资核对,核对无误后,管理人在《保险损余物资回收清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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