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3]主7号--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提出制)条款(3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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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与知悉您应尽的义务,同时能准确了解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请您仔细研读本保单条款。
本保单条款所提及的“列名被保险人”是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或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视同被保险人的其它任何人或团体。
“本公司”是指提供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符合本保单条款第二章「被保险人」定义的任何人或团体。
本保险条款中以双引号“ ”特别标示的其它文字及语句皆有其特殊意义,具体请参照第六章「定义」的解释。
第一章 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 A – 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
1.承保事项
a.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依本保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进行抗辩,但是,本公司对于不属于本保单承保范围之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并无抗辩的义务。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但:
(1)本公司所赔付的损害赔偿金总额仍以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限额的约定为限;且
(2)本公司所赔付的损害赔偿金总额已达本保险合同之理赔金额上限时,本公司抗辩的权利及义务即告终了。
本公司除前述约定外,另无责任或义务支付他项金额、费用或提供其他服务,但有本章后列有关「额外给付」的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b.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地区”;且
(2)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在追溯日之后、保险期间届满前;且
(3)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提出的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间内、或本公司依第五章提供的延长赔案通知期间内,依以下段落c的规定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