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地方财政小龙虾养殖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9-2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小龙虾,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龙虾”):

(一)养殖塘生态环境良好、保水性能好、布局规范、远离污染,在江河、湖泊防洪主大堤以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二)养殖的小龙虾品种、养殖密度、投料量及养殖塘的水质、水深符合当地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养殖技术规范;

(三)养殖塘所必备的排灌设施、防逃逸设施齐全。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龙虾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套养的其它水产品、已经离塘的小龙虾,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龙虾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养殖塘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或内涝,发生漫塘,且超过12 小时不能有效排水。

养殖塘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发生溃塘的。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龙虾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的,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暴雨、雷击、内涝、烂鳃病、黑腮病、烂尾病、聚缩虫病、纤毛虫病、细菌性甲壳溃烂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污水、污物的排放污染和田间农药的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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