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重庆市商业性非洲猪瘟疫病扑杀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0-12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生猪(包括能繁母猪、种猪、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投保生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仅因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政府因非洲猪瘟疫情强制扑杀以外的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死亡;
(三)保险标的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家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而被政府强制扑杀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三)在出售或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养殖地点以后被政府强制扑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