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附加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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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依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按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每日绑架及非法拘禁赔偿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但最高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补偿日数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并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限。

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四)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五) 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与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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