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超健康A型终身防癌健康保险附约条款(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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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附约的构成
本南山人寿超健康A型终身防癌健康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附约)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约订定之。
本附约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附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约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一、保险金额:
係指本附约保险单首页所载之本附约保额,倘尔后该保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註於本保险单之金额為保险金额。
二、所缴保险费总和:
係指保单年度数乘以保险金额乘以最近一次缴交之保险费所适用本附约年缴保险费费率所计得之金额。
三、保单年度数:
係指自本附约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首次罹患癌症(重度)或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轻度)时,分别所经过之週年数,未满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计。但最多以保险单首页所载之本附约缴费年限為限。
四、最近一次缴交之保险费: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险人首次罹患癌症(重度)或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轻度)前最近一次缴交之保险费。
五、缴费期间:
係指保险单首页所载本附约之缴费年限。
六、疾病:
係指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三十一日开始起所发生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内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险金额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该部分保险费之当日起第三十一日开始被保险人所发生者為限。但如被保险人投保时之保险年龄為零岁者,且经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依据优生保健措施减免或补助费用办法公告认定之新生儿先天性代谢異常疾病筛检结果显示異常而发现新生儿先天性代谢異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