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0-1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建设工程本身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时, 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建设工程本身财产损失、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扩大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 泥石流、 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六条 下列原因、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名义或未与被保险人签订聘用(劳动) 合同的人员设计的工程;

(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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