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6页).doc
已下载:5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09-22
为贯彻落实《XX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X政办发〔20XX〕XX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稳步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推行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
(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包括货运、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包括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
(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企业、道路桥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四)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五)电力生产企业;
(六)冶金(有冶炼工艺)生产企业,涉铅生产加工企业;
(七)机械制造企业;
(八)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及其他有参保需求的企业。
二、共保体的组成
经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开招标,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联合承保和运作XX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为首席保险人。
三、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投保企业应按照全市招标统一的中标费率进行足额投保(基本费率见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二)投保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障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
(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至所在地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