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承保政策(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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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5
第三章 重疾类保险 9
第一节 团体业务 9
第二节 个人业务 11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健康险业务审批,引导业务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年度承保政策。各分公司业务报批需按要求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做到业务合规,审批规范。
一、业务审核范围
(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或业务管理授权的业务;
(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
(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的业务;
(四)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
(五)不记名承保的团体业务;
(六)上年度健康保险业务综合成本率大于100%的机构。
二、可免除上报的续保业务
对于上年度经总公司审核通过的“非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续保业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由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审核:
(一)风险状况无显著变化;
(二)我公司承保份额内的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高于上年;
(三)承保条件不低于上年;
(四)上年满期赔付率与手续费率之和不高于75%;
(五)上年综合成本率不高于97%;
(六)不需安排临分。
三、禁止承保的业务
(一)健康险业务异地承保的如下情形:
1.投保单位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不在承保机构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2.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不在承保机构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