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水稻育秧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0-1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秧苗(简称“保险秧苗”,下同),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一)水稻秧苗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二)种植地块应位于非蓄洪、行洪区内;

(三)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

(四)水稻秧苗种源优良、抗灾抗病力强。

第三条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秧苗全部投保,但对同一地域的水稻秧苗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秧苗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保险秧苗死亡;

(二)由于病虫害造成的保险秧苗不能正常移栽。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保险秧苗或改种其它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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