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责任[2014]主8号--个人居家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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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房屋内的物体(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发生高空坠物;
2.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导致爆裂;
3.房屋内发生火灾、爆炸;
4.在房屋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房屋所在建筑物发生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对于依法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第五条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