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假期管理办法(12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假期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公司管理和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假期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实现休息与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产检假、护理假、哺乳假、年休假、调休假以及其他休假。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事假是员工因私事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处理,经批准而获得的一种假期。
第五条 员工每一工作年度休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5天;休事假出国,假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六条 员工在事假期间,遇有非因工负伤、疾病并取得相应凭证,伤病天数可按病假计算。
第七条 员工1个月内事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第八条 事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三章 病假
第九条 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或者休养而获得的一种假期。请病假应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休假证明。
第十条 员工长期病休,公司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可休3个月;5年以上的可休6个月。
(二)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可休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可休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可休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可休18个月;20年以上的可休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