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示范条款(10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9-1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第四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鉴于被保险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支付工程项目的预付款,用于工程项目的营运和购买材料,投保人承诺按约定返还该预付款全额或以该预付款冲抵被保险人应支付给投保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若投保人违反前述约定,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议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明确指示更改工程的范围或性质、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意延展工期,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均不影响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及恐怖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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