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示范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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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第四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
(二)非因投保人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六)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
(七)投保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
(八)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